唐朝婚姻:男方反悔聘禮不退,女方反悔要打六十闆,婚事還得繼續
唐朝在中國是一個特殊的時代,因為在這個時代女性有著較高的社會地位。在此之前的秦漢時代,隨著儒家思想被確立為正統思想,女性的自由意誌與人格權利都受到了一定的抑制。在此之後的魏晉時期,由於新思想的衝擊,這一局面有所緩和。
到了唐朝,女性的社會地位有了較大的提高,這表現在女性在自己的婚姻問題上有了較大的自主權,唐朝還為此制定了一套專門的法律來規範人們的婚姻行為。
有了法律條文的保障,盡管社會文明並沒有脫離封建倫理的框架之外,但也是一大進步。
在唐之後,由於理學的興起,封建倫理對女性的束縛又達到了一個新高度。綱常禮教從松弛到緊繃,處於這個歷史轉變期的唐朝就成為中國古代最為開放進步的歷史時期。
一、自由與禁錮並存的時代
盡管在唐朝的法律制度之中,國家明文規定“為婚之法,必有行媒”,也就是在理論上國家還是重視綱常名教的。
但是,唐朝法律卻同時承認男女的自由擇偶權,如果說某位男子自幼生長在外,盡管家裏人後來為其訂了親,但是男子早已自行成婚,這樁婚姻在法律上是得到承認的,家裏人不能強制其離婚。
如果這對鴛鴦還沒有完婚,家裏的尊長是有權要求其分開的,晚輩要是不聽,就會被官府抓去打闆子。
除了允許自由婚戀,唐朝也允許離婚,這在唐代不用擔心禮教的非議和法律的束縛。
此外,唐朝還鼓勵婦女改嫁,唐太宗就曾頒布詔令,勸天下寡居或離異的婦女改嫁,為自己尋找好夫婿。
這些都充分說明唐朝統治者的開明與通達。隻不過,這一開明的風氣並非貫徹唐朝始終,在唐朝中後期,唐朝的統治者的統治思想趨於保守,開始有意識的強化禮教。
在此時,唐朝一反前期的開放態度,開始反對自由擇偶,重視貞節,並限制婦女再婚。
公元627年,也就是唐太宗統治時期,唐朝頒布了第一套婚姻法,規定男子的適婚年齡是二十歲,而女子是十五歲。數十年之後,唐玄宗頒布詔令,將男子的適婚年齡改為十五歲,女子為十三歲。
這一政策的改變,說明唐王朝有意識的在鼓勵早婚。但是,唐朝的《戶婚律》卻明文規定,十八歲以下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
唐玄宗修改適婚年齡的文書是以詔命的形式下達的,是皇帝的指示,並非法律條文。盡管在封建社會,法律具有很高的權威,但皇權高於一切,皇帝的指示具有同等的效力。
但需要註意的是,唐太宗時期規定的適婚年齡帶有強制性,過了這個年齡男女必須婚嫁,否則官府就要責問其家人。唐玄宗所規定的婚嫁年齡卻並非強制性的,隻是說到了這個年紀可以結婚。
之所以會有這個差別是因為唐朝初期人口不足,需要增殖人口,但唐玄宗時期這一問題並不是很迫切了。
對於此,唐朝還有一個規定,那就是允許民族通婚,但不允許外族將漢族婦女帶離中原。
唐朝是一個十分開放的,民族政策十分寬松的朝代,其他民族可以在唐朝居住、經商、做官,也可以娶漢族婦女,但為了防止人口流失影響唐朝的人口增長與經濟復蘇,唐朝是不允許婦女離開中原的。
盡管唐朝的民族政策很寬松,但唐朝卻對階層問題十分在意,在唐朝,士庶不婚、官民不婚、良賤不婚。
唐朝的社會基石是兩晉南北朝以來的門閥,早在南北朝時期,士族門閥之間就很在意士庶之別,門閥世族之間可以互相通婚,但世族與庶族之間絕對不行。南朝時期的王謝家族就曾拒絕了侯景的求親,結果遭到侯景的血腥報復。
唐朝是在世族力量的支持下建立的,唐朝的政治始終沒能完全擺脫世族門閥的影響,因此士庶不婚的習慣在唐朝依舊保留。這種門第等級觀念在唐朝影響深遠,以至於有官爵的人也不能和平民百姓通婚。
即使是平民之間也有限制,唐朝存在著大量的“賤民”,這些人包括部曲、奴婢、雜戶、蕃人,他們也是不能與被稱為“良人”的平民通婚的。
如果官府發現了以上的跨階級的婚姻,會對違令的人施加杖刑。大家切莫認為挨一頓打就能追求自己的幸福了,古代的杖刑十分殘酷,輕則重傷,重則斃命。
除了跨階層的婚姻不被允許,同姓、同族、親屬之間的婚姻也是不被允許的。早在西周時代,中國就已經形成了“同姓不婚”的觀念,這在唐代依舊得到繼承。
這一做法是為了盡可能的繁育更健康的嬰兒,也是為了維護倫常關系,同時也有維持與異姓貴族關系的用意。
二、唐朝的婚俗:禮與法的交會
在唐朝,實行的也是一夫一妻制度,法律對重婚是嚴格禁止的,但是貴族官僚可以納妾,準確的來說唐朝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早在夏朝,中國就已經形成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這對財產或者權力繼承意義重大。因為如果一夫多妻,對於封建貴族來說將很難界定繼承權的歸屬問題。
在這一婚姻制度的影響下,中國最終在周朝形成了嫡長子繼承制,而這也反方向強化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在唐朝,媒人是重要的一種職業,最早的時候盡管法律沒有規定婚姻過程一定要媒人參與,但是唐朝的婚禮聘用媒人卻非常普遍。
到了唐太宗貞觀元年,國家正式發布規定,婚姻必須要有媒人,媒人也可以通過為人牽線搭橋獲得報酬。
唐朝的婚姻是一種禮儀婚,人們對婚姻的禮儀程序十分重視,並且,這種禮儀程序基本是延續自西周以來形成的習慣,講究“六禮”。
所謂六禮是指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納采即男方前往女方家中提親;問名即由媒人前往女方詢問名字及生辰八字;納吉即男方將女方的名字八字取回後前往祖廟占蔔;納征即男方前往女方家中下聘禮;請期就是由男方選定婚期,然後到女方請求同意;親迎即最終的迎娶。
除了六禮之外,唐朝還有一些創新性的習俗,比如婚書、私約、聘財。
婚書是男女雙方訂立的合約,而且這一婚約受法律保護,男方反悔的話聘禮不予退還,女方反悔要被打六十大闆,婚事還得繼續。
私約是一種說明書,由男方出具,說明自己的一些情況,包括身體情況、年齡情況、家世情況。私約同樣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反悔都要挨闆子。
聘財就是聘禮,女方要是收了聘禮就不能將女兒再行許配,否則家長就要挨闆子。但如果男方同意女方的悔婚,女方也返還了聘禮,女方是可以另行許配的。
結婚之後,感情變質,想要離婚,唐朝也有一系列規定,主要包括七出、三不去、義絕、和離四項制度。
七出基本是男方權利,男子可以根據這七種情況選擇休掉自己的妻子,包括:不孝順父母、沒有生育子女、淫亂、善妒、話多、有惡疾、盜竊,符合這七種情況之一就可以休妻。
我們可以看到,所謂七出很多地方並不合理,也很容易被男方利用作為休妻的借口,這種時候婦女的權益就沒有保障了,這就有了三不去。
三不去屬於女方權利,其包括:女方已無家可歸,不能休妻、女方曾替男方服喪三年,不能休妻、女方曾與丈夫共患難,如今丈夫發達了,也不能休妻。
符合這三種情況的女子即使有七出行為也不能被休掉,男子若堅持休妻,不但要挨一百大闆,休妻行為也是無效的。隻有在妻子存在有惡疾還通奸這種情況時,三不去的法令是不能保護這樁婚姻的,男方可以休妻。
所謂義絕就是夫妻雙方恩斷義絕,此時可以強制離婚。比方說丈夫對妻子的家人施暴,乃至將其殘殺、妻子與丈夫的親屬通奸、妻子想要殺害丈夫、夫妻之間與夫妻的親屬之間互相殘害,這些情況都可以執行義絕。
此時,離婚不是自願的,而是要交由官府裁決,如果官老爺裁決離婚,就必須離婚,絕不執行要被判處徒刑。相較於義絕這種離婚方式,和離就顯得溫和多了,這種就是協議離婚,大家好聚好散。
在離婚之後,女子一般都是回娘家,然後就可以恢復自己娘家的姓氏,但其子女都要留在夫家。即使如此,唐律還是表現出了親子之情,如果母親犯罪,是可以受到自己子女的恩蔭的。而母親去世,子女還是要為母親服喪。
在離婚之後,女子無權分配夫家的財產,隻有自己的嫁妝是屬於女方的私有財產,在離婚後會被退還給女方。
結語
唐朝是我國第一個制定婚姻法的朝代,唐朝的社會的經濟高度發展,社會財富增長迅速,這對婚姻法的產生十分有利。
唐朝婚姻法的出現對人們各種身份的婚姻禁忌、民間婚俗的約束、結婚以及離婚的各種行為都有十分詳細的規定,這極大的影響了人們的婚姻思想、生育思想以及倫理綱常。
唐朝是一個民族融合、開放包容的朝代,這使得唐朝的社會風氣十分的開放,因此唐朝在其前期一直是以一個相對寬容的態度看待兩性婚姻,認可自由婚戀、鼓勵改嫁、認可贅婿,這使得唐朝的人文風氣十分濃厚。
但是,這樣一個兼容並包的心態是建立在唐朝以世界帝國的姿態雄立於東亞大地的基礎上的,隨著唐王朝的衰落,這種心態也就消失了,唐朝的社會觀念也就走向了保守。
而我們如果從一個宏觀的角度來看待唐朝,唐朝的婚姻制度還是有著宗法制的特征,以及十分濃厚的禮教色彩。其婚姻法的基本特征是:倫理性、等級性、不平等性、矛盾性。
這主要表現在唐朝的婚姻法仍然受封建禮教的制約,沒有突破其束縛;強調男尊女卑、夫尊妻卑、長尊幼卑,也重視貴賤、良賤的差別。
夫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不平等,女方還是處於弱勢;一方面強調禮法,一方面又鼓勵改嫁、一方面維護夫權,一方面又同意協議離婚。這些問題表明,唐朝的婚姻法在具有進步性的同時,還是處在封建禮教的框架之內。
參考資料:
《淺析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探源》
《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