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的思想體現在刑罰上為()。
參考答案:
在刑罰寬嚴的問題上,朱熹力主“以嚴為本,而以寬濟之”。
第一,主張恢復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過於重者則又有不當死而死,如強暴臟滿之類者”。如果恢復肉刑,雖然摧殘了人的肢體,卻保全了他的性命,且又不能繼續作惡。這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不適當之宜”的辦法。
第二,限制贖刑。他認為,原來規定的贖刑,只適用於輕罪。“罪之極輕,雖入鞭撲之刑而情法猶有可方議者。”後世出現的“贖五刑法,非聖人意也。”如果重罪仍適用贖刑,結果是有財者殺人傷人而可幸免刑獄之苦,無幸者又何其不幸。因此,對贖刑的使用必須嚴加限制。
第三,嚴懲“奸兇”。朱熹主張,對於危害封建統治的“奸兇”要迅速加以懲處,決不寬貸。他說:“早正典刑,使奸兇之人,不得以遷延幸免。以“以嚴為本”為原則,朱熹還要求維護封建等級制,審理案件須分清尊卑、上下、長幼、親疏的區別,然後才判斷其是非曲直。他向皇帝建議:“臣伏願陛下深詔中外司政典獄之官:凡以下犯上、以卑淩尊者,雖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凡人之坐;其不幸至於殺人者,雖有疑慮可憫,而至天奏讞,亦不許輒用擬貸之例。”由此可見,朱熹的“以嚴為本”,最終是以維護綱紀倫常為其根本原則的。為了維護綱紀倫常,他不惜拋棄“直”與“不直”的是非界限,混淆罪與非罪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