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400多個民族:經過識別,最終確認為56個民族
當今中國有56個民族,世人皆知。這56個民族,是由解放初的400多個民族名稱,經過長期、大量的科學調查和甄別,才最終認定下來的。
作為一個多民族國家,中國歷史上的許多民族經歷過長期的演變,支系紛繁,族稱眾多。由於歷史上的統治者實行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政策,不承認少數民族的存在,許多少數民族被迫隱瞞自己的民族成份,同時也缺乏科學的調查研究,所以根本弄不清中國究竟有多少個民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少數民族的平等意識逐漸覺醒,紛紛提出確認自己的族稱和公開自己的民族成份。另一方面,只有確認了民族成份,才能更好地貫徹執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和其他各項民族政策。因此,新中國建立後民族識別工作開始提上民族工作日程。
民族識別是指對一個的民族成份和民族名稱的辨別。新中國建立初期,各民族的名稱相當復雜,據1953年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匯總登記上報的民族有400多個,其中有的是自稱,有的是他稱;有的為一個族體不同的漢語音譯;有的以居住區的地理名稱而得名;有的則以特殊的生產生活方式命名,等等。
族體
民族識別是一項集社會實踐性與嚴格科學性於一體的工作。一般地說,民族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歷史產物,不僅有其嬗變過程,而且與周邊民族以至國外的有關民族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我國自秦漢以來基本上處於統一的政治格局中,各民族相互滲透、相互影響、相互吸收,存在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這種特殊的親緣關系。進行民族識別,就是要弄清楚待識別的人們共同體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如果是少數民族,那麼是單一的少數民族,還是某一個少數民族的一部分。
從50年代初開始,組織了大批民族研究者和民族工作者深入少數民族地區,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民族理論,密切結合中國的歷史和實際,堅持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歷史長短、發展程度高低,一律平等,本著科學研究和“名從主人”的基本原則,對待識別族體的族稱、族源、分布地域、語言文字、經濟生活、心理素質、社會歷史等進行了綜合調查和分析研究,並在充分尊重該族體人民意願的基礎上,對全國匯總的400多個民族名稱,進行了科學的辨識,加上原來公認的民族,到1990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共確認了55個少數民族成份。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大體可劃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新中國建立到1954年。
建國初期,自報的民族名稱紛至沓來,開展民族識別工作成為緊迫任務。當時需要進行識別的族體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有些漢人遷入少數民族地區,以謀生的職業作為少數民族名稱報了上來。如雲南的蔗園人、廣東的。
疍民
二是前期遷往少數民族地區的漢人由於備受後去漢人的歧視,要求承認為少數民族。
三是有些少數民族在民族壓迫時代曾以漢族的身份出現,受漢族影響較深,其中又有一部分民族上層統治過當地其他少數民族,被統治過的少數民族不以為他們是少數民族,而他們卻要求恢復少數民族身份。如湘西土家族。
四是一些少數民族在遷徙過程中,民族特征不再明顯,但始終受到漢族歧視,仍自認為是少數民族。如福建、浙江等地的畬民等。
五是分散遷居到不同地區的同一民族,雖然保持著相同的語言、風俗習慣、歷史文化等,但因彼此長期隔離,分別上報了方言的自稱。如廣西的布狀、雲南的布依等。
六是有的民族分布在不同地區後,分別受到當地鄰近民族的強烈影響,但被其他民族用了不同的稱呼。如滇西北漢族所稱的“西蕃”,語言明顯不同於藏語、羌語者。
七是有的民族分散在互不相連的各省,各有自己一定的聚居區,在語言、文化等方面既有相似之處也有較大差別,長期以來被其他民族用同一名稱相稱,他們自己也始終認同是一族。如西南各省的苗人等。
八是有些民族內部對於該族是單一民族還是屬於別的民族的一部分,存在著不同的意見。如東北的達斡爾等。
面對紛繁復雜的情況,通過利用文獻史料、傳說、譜牒、語言和其他各種有關資料,通過歷史學、民族學、社會學、經濟學、語言學、文化學、宗教學等多學科的分析研究,本階段除已公認的蒙古、回、藏、維吾爾、苗、瑤、彜、朝鮮、滿等9個民族外,又確認了壯、布依、侗、白、哈薩克、哈尼、傣、黎、傈僳、佤、高山、東鄉、納西、拉祜、水、景頗、柯爾克孜、土、塔吉克、烏孜別克、塔塔爾、鄂溫克、保安、羌、撒拉、俄羅斯、錫伯、裕固、鄂倫春等29個民族,共計38個少數民族。
第二階段:從1954年到1964年。
在前一階段取得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進一步把民族識別工作引向深入,主要是對少數民族的支系進行歸並,重點是突破西南和中南省份,特別是雲南省。雲南省少數民族成分之多居全國之首,而少數民族中支系的繁雜為國內絕無僅有,其中工作量最大的是對彜族和壯族支系的歸並。
最終,本階段從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所剩的183個族體名稱中,新確定了15個少數民族,即土家、畬、達斡爾、佬、布朗、佬、阿昌、普米、怒、崩龍、京、獨龍、赫哲、門巴、毛難,並將普查中自報的74個族體分別歸並到53個少數民族中。
仫
仡
第三階段:1965年到1982年。
特殊時間,民族識別工作受到影響,本階段僅於1965年確認了西藏珞瑜地區的珞巴族,1979年確認了雲南攸樂山區的基諾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民族識別工作有所恢復,一些地方建立了民族識別領導小組或辦公室,繼續進行各地未了的識別工作。截止1982年7月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共確認了55個法定的少數民族,再加上人口最多的漢族,最終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共有56個民族。
第四階段:1982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
這一階段,民族識別工作除繼續為一小部分族體的認定進行調查研究外,主要是在一些地區對一批人的民族成分作恢復、更改和對某些族體進行歸並工作。1982年全國第三次人口普查時,要求恢復、更改民族成分的人達500萬之多,涉及遼寧、河北、湖南、湖北、貴州、四川、雲南、廣西等省、自治區。經過十幾年的不懈努力,這一階段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
比如貴州,對於後來需要識別的23個族體,經數年的反復調查和論證,最後認定為漢族的3個,其余20個則分別歸並於9個少數民族;鄂西地區的140多萬人,恢復、更改為土家族;苦聰人歸入拉祜族;河北承德和遼寧的一些人恢復為滿族。
此外,1985年“崩龍族”改稱“德昂族”,1986年“毛難族”改稱“毛南族”。據統計,截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全國共恢復和更改民族成分的人數在1200萬以上。至此,我國的民族識別工作基本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