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伯與外地女假結婚 ,去世後90萬遺產引糾紛
當今社會,老夫少婦結為夫妻已不是新聞,不少人早已習以為常,八旬高齡的陳老伯與外來媳婦詹某便是這樣一個例子。然而,陳老伯與詹某登記結婚剛滿1年就因病去世了。
婚前,陳老伯與詹某及詹某前夫王某簽署了一份《承諾書》,這給詹某與陳老伯弟弟妹妹們的遺產之爭埋下了伏筆。
因為遺產分配問題,詹某將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告上法院。近日,靜安區法院對這起遺產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詹某和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都分獲了遺產。
老夫少妻婚前簽承諾書
現年40歲的詹某是江西上饒籍人,她在滬打工已有20多年,身上少了鄉土氣質,多了一股大城市人的精明氣息。
2013年9月23日,詹某與老家青梅竹馬的丈夫王某辦理了離婚手續,一個月後,詹某又閃電般地與年長她29歲的陳老伯登記結婚,兩人婚後沒有生育。
與其他結婚男女有別的是,在詹某與陳老伯登記結婚前,兩人及詹某前夫王某私下簽訂有一份少有的《承諾書》。
這份《承諾書》寫道:“鄭重聲明這次和你辦理結婚登記,是為兒子王某某能在上海考大學所辦手續,感謝你的幫忙和支持。雙方婚前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以後各方的財產對方無權享用和支配。雙方生活各不相幹,對方也無權過問個人的隱私,更不得提不合理的要求,一切以兒子為中心。我王某再次聲明,你今後生活我絕不會打擾,你名下財產與我不相幹。感謝你的幫助,我兒子才能在上海完成學業,你今後生活我會給予幫助的,我會把你當父親來照顧。”在這份《承諾書》上,三個人約定各自財產歸屬,還都留下親筆簽名及日期。
與詹某結婚前,退休多年的陳老伯獨居在本市新閘路某號房屋內。前幾年該地塊遇上動遷,自認為已到風燭殘年的年紀,膝下無子女的陳老伯選擇了貨幣分房。他拿了一筆動遷費後,就在距離妹妹家不遠的地方租房居住。
鑒於陳老伯是孤老,所在街道逢年過節都會派人前往看望慰問他。陳老伯與詹某剛結婚時,街道地區並不知曉這件事,但紙包不住火,陳老伯結婚的消息還是悄悄傳開了。耄耋老人為何再次結婚?雖然好奇,但婚姻自由無法幹涉,街道工作人員作為外人也不便直接詢問這樁婚姻的來龍去脈。由於陳老伯已不再是孤老,於是他也無法享受逢節日送慰問品的待遇。
彌留之際將存折交給家人
誰知,與詹某登記結婚1年後,陳老伯就因病在醫院去世。
根據街坊鄰居及醫院護士、護工人員反映,陳老伯躺在病榻之上時,都是陳老伯的4位弟弟妹妹輪流前來送飯送菜,照顧他的日常起居,幾乎沒有見過詹某前來噓寒問暖。
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回憶,久臥病榻的陳老伯也許感覺自己時日無多,在某一天支開了護工,親手將自己的銀行存折和與詹某、王某簽訂的《承諾書》交給他們。
“他就是想把這數十萬元遺產留給自己人,而不是輕易交給對他照顧不多的詹某。”陳老伯的弟弟妹妹稱,拿到《承諾書》後他們才得知陳老伯與詹某還有如此約定,也對詹某與陳老伯結婚的目的產生質疑,更不想讓她以妻子的身份獨占陳老伯的全部遺產。
這份《承諾書》的出現直接導致了陳老伯的遺產紛爭。陳老伯的弟弟妹妹認為,詹某與陳老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夫妻關系,或許幕後存在某種無法明說的交易,他們不肯將陳老伯的銀行存折交給她,也沒有讓詹某參加陳老伯的葬禮。
詹某則認為自己是陳老伯的妻子,有權繼承陳老伯的遺產,因此將陳老伯的4位弟弟妹妹告上法院。
90萬余元遺產繼承權之爭
靜安區法院於去年開庭審理了此案。
據詹某訴稱,她與陳老伯於2013年10月28日登記結婚。2014年10月6日,陳老伯去世後,陳老伯的弟弟妹妹一直不告訴她陳老伯的葬禮時間和墓地位置,她無法悼念陳老伯。
詹某表示,陳老伯死後留下遺產約96萬元,而且陳老伯沒有設立任何遺囑或遺贈。陳老伯的父母親都先於他去世,陳老伯也沒有子女,她與陳老伯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作為配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由她來繼承陳老伯的全部遺產。
詹某還指出,陳老伯的4個弟弟妹妹擅自從銀行提取陳老伯的遺產並侵吞,侵犯了她的法定繼承權,請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歸還上述錢款。
庭審中,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卻辯稱,依據2013年10月17日,詹某及前夫王某與陳老伯簽訂的承諾書,雙方對權利義務進行了明確約定。他們認為,詹某與陳老伯結婚是帶有目的的,是因為詹某的兒子在上海有讀書需求,所以與陳老伯“假結婚”,以提供幫助。
陳老伯的弟弟妹妹指出,在《承諾書》中,詹某與陳老伯在財產和生活上都曾作了約定,“婚前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的生活各不相幹,對方無權過問個人隱私。”詹某的前夫王某也在承諾書中聲明,他們不會打擾陳老伯的生活,陳老伯的財產也與他們無關。
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還表示,盡管詹某與前夫王某在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但事實上兩人還是和夫妻一樣一起共同生活。而詹某與陳老伯雖然在法律上有婚姻關系,但生活中兩人分開居住,經濟互不相幹,日常生活中更沒有夫妻之實。
特別是在陳老伯平時生活及生病期間,詹某從沒有給予陳老伯關心和照顧,完全靠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照顧,這些街坊鄰居都可以證明。
因此,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們請求法院駁回詹某要求繼承遺產的訴訟請求。
承諾書是否算遺囑引爭論
本案中,詹某與陳老伯的婚姻關系有效,在這樣的前提下,《承諾書》能否就算是遺囑呢?
詹某表示,因為她與陳老伯年齡相差大,老夫少妻容易被人議論,所以一直遭到陳老伯弟弟妹妹的反對,所以他們才想寫一份《承諾書,讓陳老伯的家人放心,由此接受他們的婚姻。所以詹某認為,簽署《承諾書》是陳老伯的生前行為,不涉及遺產繼承問題。而且在《承諾書》中,陳老伯沒有剝奪詹某對他財產的繼承權,詹某也沒有表明自願放棄繼承權。
陳老伯弟弟妹妹們則聲稱,他們是在陳老伯生重病時,才發現陳老伯與詹某登記結婚的情況。盡管詹某與陳老伯登記結婚,但目的是讓兒子能在上海讀書,雙方無夫妻之實。他們還出示了當地居委會的兩份證明,證明詹某與陳老伯從未共同生活過。
陳老伯的弟弟妹妹認為,根據中國人的傳統習俗,生前就寫遺囑不太吉利,所以才會用《承諾書》的形式表達今後遺產分配權益。
審理中,原被告雙方確認陳老伯名下遺產購買理財產品23萬元及存款73萬余元。陳老伯弟弟妹妹認為其中用於喪葬費21.4萬余元;而詹某只認可其中2萬余元的費用屬合理支出,其余均不認可。法院對雙方有爭議的費用給予了合情合理的認定或推定。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原被告分獲遺產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承諾書》不是遺囑,但是一種財產制約定,詹某、王某與陳老伯約定的是分別財產制,對於一方去世後的財產處理,另一方可以繼承。
鑒於詹某是死者陳老伯合法妻子,依法享有繼承陳老伯遺產的權利。但根據詹某與陳老伯辦理結婚登記前,詹某及前夫王某共同向陳老伯的承諾,詹某與陳老伯登記結婚是為了詹某之子能在上海考大學,並非以雙方長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從審理已查明的事實看,法院認為詹某婚後並沒有與陳老伯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陳老伯生前的生活,特別是臨終前數月的住院治療,都是由他的弟弟妹妹們關心照顧。本案中,陳老伯的弟弟妹妹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所以他們也有權分得繼承遺產。具體金額由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兼顧對陳老伯所盡義務酌情予以考慮分配。
為體現法律精神及公平公正原則,法院在認定的遺產總額的金額中,判決由詹某繼承其中的25萬余元,其余遺產60.8萬余元由陳老伯的4位弟妹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