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筮法》變卦法
《周易筮法》變卦法
每卦六爻,每爻或九或八,或七或六,是謂四營,即不出於此四種營數也。每爻各有一種營數,六數之和,可稱之曰“卦之營數”。如六爻皆六,其營數為三十六,此營數之最小者;如六爻皆九,其營數為五十四,此營數之最大者;如六爻九八七六參差錯綜,其營數不出三十六與五十四之間;天地之數五十有五,比營數之最大者多一。古人之設此數,蓋有微意矣。余以為欲定變卦,當以卦之營數與爻之序數湊足天地之數,其法於五十五內減去卦之營數,以其余數自初爻上數,數至上爻,再自上爻下數,數至初爻,更自初爻上數,如此折回數之,至余數盡時乃止,所止之爻即宜變之爻也。
一、六爻皆七八:
是為不變之卦,不須求其宜變之爻,以“本卦”卦辭占之。如筮得(888778)《升》卦,六爻全不變,即以《升》卦卦辭占之。
二、一爻為九六:
1、如此爻為宜變之爻,其為“九”則變為“六”,為“六”則變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變爻爻辭占之。如筮得(898778)《井》卦,其營數為47,自55-47,余8。依法數之,至五爻而八盡,故五爻為宜變之爻。五爻適為“九”,乃變為“六”而成(868778)《升》卦,是為“遇《井》之《升》”。主要以《井》卦九五爻辭占之。
2、如此爻非宜變之爻,主要以“本卦”卦辭占之。例如筮得(987877)《睽》卦。其營數為46,自55-46余9。依法數之,至四爻而九盡,故四爻為宜變之爻。四爻為“七”,不變,是謂“遇《睽》之七”。主要以《睽》卦卦辭占之。
三、兩爻為九六:
1、如其一爻為宜變之爻,其為九則變為六,為六則變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變爻爻辭占之。例如筮得(797776)《姤》卦。其營數為四十三,自55-43余12。依法數之,至初爻而十二盡,故初爻為宜變之爻。初六為六,乃變為九而成(797779)《幹》卦,是謂“遇《姤》之《幹》”,以《姤》卦初六爻辭占之。
2、如兩爻均非宜變之爻,主要以本卦卦辭占之,因其可變之爻少於不變之爻也。例如筮得(897898)《困》卦,其營數為49,55-49余6,至上爻而六盡,故上爻為宜變之爻,上爻為八,不變。是謂“遇《困》之八”,主要以《困》卦卦辭占之。
四、三爻為九六:
1、如其一爻為宜變之爻,其為“九”則變為“六”,為“六”則變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變爻爻辭占之。
2、如其三爻均非宜變之爻,則變三爻之九為六,六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之卦”卦辭合占之。因其變之爻與不變之爻相等,是貞悔相爭之卦,故以兩卦卦辭占之也。《國語·晉語》所記重耳“筮得貞《屯》悔《豫》皆八”,即其例,詳見後。
五、四爻為九六:
1、如其一爻為宜變之爻,其為“九”則變為“六”,為“六”則變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變爻爻辭占之。
2、如其四爻均非宜變之爻,則變四爻之九為六,六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之卦卦辭占之,因其可變之爻多於不變之爻也。
六、五爻為九六:
1、如其一爻為宜變之爻,其為“九”則變為“六”,為“六”則變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本卦變爻爻辭占之。
2、如其五爻均非宜變之爻,則變五爻之九為六,六為九,而得之卦。主要以之卦卦辭占之,因其可變之爻多於不變之爻也。《左傳·襄公九年》所記載穆姜“筮遇《艮》之八,是謂《艮》之《隨》”,即其例。詳見後。
七、六爻皆九六:
是為全變之卦,不須求其宜變之爻,變六爻之九為六,六為九,而得之卦。遇《幹》之《坤》,主要以《幹》用九爻辭占之。遇《坤》之《幹》,主要以《坤》用六爻辭占之。遇他卦主要以之卦卦辭占之,因其全卦變也。例如筮得(669669)《震》卦,則變為《巽》卦,是謂“遇《震》之《巽》”。主要以《巽》卦卦辭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