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是公元7世紀初穆罕默德在阿拉伯半島創立的一神教。與佛教和基督教並稱為世界三大宗教。伊斯蘭教在中國舊稱回教、清真教或天方教。它的基本教義是“六信”和“五功”。“六信”即:信安拉,信天使,信穆罕默德為“封印”使者及其以前的諸使者,信“古蘭經”及其以前的諸經典為“天啟”經文,信死後復活及末日審判和信一切皆由安拉前定。“五功”是教徒必須遵行的五種功課,即:①認主獨一,念誦“除安拉,再無神靈;穆罕默德是安拉的使者”。②謹守拜功,對安拉每日要行五次禮拜。③堅持齋戒,每年在齋月把齋1個月。④完納天課,每年拿出一定數量的收入自願施舍或奉獻。⑤朝覲聖地。有條件者,一生中至少要到麥加朝覲一次。此外,還要求穆斯林(教徒)多行善事和“為安拉之道”而征戰等。
伊斯蘭教傳入中國 伊斯蘭教於公元7世紀中葉開始傳人中國。至今在中國的回、維吾爾、哈薩克、烏孜別克、塔吉克、塔塔爾、柯爾克孜、撒拉、東鄉、保安共10個民族中。仍受到普遍信仰;在蒙、藏、白、傣等民族中,也有少量流傳。在歷史上,由於中國各民族和睦相處,彼此往來,所以他們的民族信仰也必然相互影響。因此,伊斯蘭教與儒學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密切的關系。
唐代,穆斯林通過絲綢之路開始來華。他們大多屬於僑居在長安或其他城市的外國人,數量雖然不少,但在史料中卻很難找到關於他們傳教活動的明確記載。只是說由於他們的宗教信仰和生活習俗與中國不同,所以在城市中多聚居一地,稱為“蕃坊”,並設有禮拜寺及墓地。到了宋代,海上貿易空前繁盛,伊斯蘭教借助貿易之力,得以在中國進一步發展。由於來華穆斯林不斷增多,開始與中國人混居,並逐漸與華人通婚。大觀政和(1107~1117)年間,廣州、泉州還專門設置了“蕃學”。因而,穆斯林讀書應試做官者,在宋代已不是什麼罕見之事。元代,成吉思汗及其子孫的鐵騎遠征歐洲,吞並中亞,再回師中國,建立橫跨歐亞的大帝國。隨著帝國的建立,中國西部和北部邊界處於開放狀態,阿拉伯、波斯和中亞的穆斯林大量來華,散居中華各地,與漢、維吾爾、蒙古等族長期雜處,從而揭開了中國回族形成的序幕。
元朝時,統治者把域內的人民分為蒙古人、色目人和漢人三等。其中色目人絕大多數為穆斯林,他們的地位僅次於蒙古人,明顯高於漢人。因此,許多重要官職,除蒙古人之外,色目人占據多數。隨著穆斯林政治地位的不斷提高,他們的宗教信仰和文化教育也就必然得到相應的重視和發展。在全國各地。凡有穆斯林居住的地方,都建造起伊斯蘭教的禮拜寺。為了對穆斯林子弟進行教育,還特別設置了“回回子學”“回回國子監”,以致在穆斯林中間也湧現出大儒、學者和詩人等各類聞人。
總之,在元代,長期以來通過不同渠道來華的穆斯林,已在中國境內紮根結寨,逐漸變僑居為永住,由客人成為主人,演變為中國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員,並開始形成中國回回族。與此同時,伊斯蘭教也成為道、佛兩教之外又一個有影響的宗教。
儒學與伊斯蘭教 伊斯蘭教這個外來的宗教,移植到中國的土壤上來是經過了漫長歲月的。當進入明代以後,則逐漸發生了許多新變異。這些變異,帶有濃厚的中國社會特點,從而使它有別於其他國家及地區的伊斯蘭教。其特點除了表現為與中國封建制度緊密結合,從而導致該教結構性的變化,即教坊制度及其後門宦制的產生以外,主要表現在思想領域裏創立了特育的凱拉母體系,即以儒學思想闡發伊斯蘭教教義為特征的宗教哲學。因為在中國,有其成熟完備的封建制度和與之相適應的意識形態,封建統治者從來不允許衝權超越王權,宗教統治超過官僚統治。因此,盡管他們可以允許形形色色的宗教存在,但卻選擇了以綱常倫理為核心的儒家學說作為維護其統治地位的主要思想。而伊斯蘭教要想在中國這塊土地上長久生存、發展下去,就只有向儒學靠攏,使其教旨與儒家學說相適應。當然,這種適應要經過一個長時期的過程,但到了明清鼎革之際,這個過程已趨於完成。其主要標誌是明末清初出現的伊斯蘭教寺院經堂教育及大規模的譯經及教義理論研究活動。當時,曾先後出現了一批著名的伊斯蘭教學者,其中有王岱輿、馬註、劉智和馬德新等人。這些人集中活動在南京地區,從事伊斯蘭教經典的翻譯和教義的研究工作,並撰寫出一系列著作。
如王岱輿,被中國穆斯林稱為“吾國阿衡之泰鬥,吾教第一譯經家”。他不僅通曉伊斯蘭教義,同時對儒學以及佛教、道教都有很深的理解。主要著作有《正教真詮》《清真大學》《希真正答》等。這些“中阿兼通”的伊斯蘭學者們,在他們大量的譯著中,註意“會同東西”,強調伊斯蘭教和中國故有的傳統文化的相通之處,使兩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他們把“孔聖”與“穆聖”相提並論,主張伊斯蘭教義學要“與孔孟之言相印證”,使之“並行不悖”,“互為表裏”,並大力提倡“用儒文傳西學”“義以穆為主”,“文以禮為用”。如在宇宙的起源和構成問題上,他們認為是:真一(真主)一數一(無極、太極)一陰陽一天地一四大(土、水、火、氣)一人和萬物。這顯然與宋明理學的宇宙發生論基本一致。從而使他們既堅持了伊斯蘭教義,同時又攝取了儒學思想,形成其獨特的創世論。又如,在認主學方面,他們用程朱陸王的“明德”之說,來充實伊斯蘭教的“真賜”概念。認為“真賜”是真主先天賜於人的,人皆有之,人們正因為具有“真賜”,所以定能體認真主。只要你“存天理,滅人欲”,克己內省,就一定能達到對真主的認識。再如,在社會倫理觀上,他們吸收了儒家“三綱五常”的思想,成功地解決了伊斯蘭教在中國如何處理神權與王權之間關系的問題。
認為只忠於君父,而不忠於真主,那不是“真忠”,然而只忠於真主,不忠於君父,那又不是“正道”,只有把兩者統一起來,忠於主,孝於親才是“三生之三大正事”。正是由於這些伊斯蘭教的學者們做了這種把伊斯蘭教義與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儒學相互協調乃至融合在一起的工作,才使伊斯蘭教能夠在中國生存發展,並使廣大穆斯林能與漢族及其他民族和睦相處。同時,也使伊斯蘭教的教義得到了豐富和發展。此外,在宗教活動、宗教節日和禮俗等方面,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儒學對伊斯蘭教的深刻影響。在宗教活動方面,中國的穆斯林當然要履行五次基本功課,可是他們卻把“五功”,亦稱之為“五常”,名為念、禮、齋、課、朝。認為“五常”是各從身、心、性、命、財五個方面“盡其禮以達乎天”,即“身有禮功,心有念功、性有齋功、命有朝功、財有課功”。又如國內外穆斯林都非常重視的三大節日,即開齋節、古爾邦節和聖祀節。其中,古爾邦節原是“宰牲節”,但在中國穆斯林卻稱之為“忠孝節”,使宗教節日罩上了儒家綱常倫理的色彩。在重大的結婚治喪禮俗上,中國歷史上的穆斯林也對《古蘭經》的規定,做了通權達變的更動,以適應兩種文化的結合。如在婚姻問題上,雖仍按規定舉行伊斯蘭教的宗教儀式,但實際上卻與漢族禮俗基本相同,突出“真主之定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在葬禮上,除照伊斯蘭教規定之外,還補充以“重孝”之禮,如出喪時禮儀隆重,過“三七”、百日、周年、三年等追薦亡靈的紀念日,以贖罪免災。這顯然是適應儒家註重孝道之義,卻與伊斯蘭教的規定無多少於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