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各朝代大赦天下的次數和頻率有多高?有的平均一年大赦一次
大赦是對特定犯人實行刑罰同免的刑法措施。在影視劇中,封建帝皇經常任性地大赦天下。其實,這只說對了一半。
對的是作為封建社會的象征,皇帝與大赦與有密切相關,通常皇帝駕崩、新皇即位、更改年號、冊封皇後、冊立太子等重大事件,都可以成為大赦的理由,錯的是國家發生的大事,例如開疆拓土、受災遇瘟、天降祥瑞等,也會大赦罪犯,而且,大赦要經過一定程序,在特定時期,只對一定範圍內的罪犯進行赦免。
大赦儀式
執行大赦,還要舉行金雞儀式。古人迷信天象,認為天雞星動,方能大赦,體現皇帝真龍天子的權威。大赦當天,衛尉寺武庫在宮門右側樹立七丈木桿,頂端樹立四尺木制雄雞,身披彩衣,口銜絳幡赦書,用繩系著,下有托盤,周邊陳設大鼓。
京畿附近的囚犯身穿囚衣,披枷帶鎖,跪伏宮門,由大理寺驗明正身。皇帝親臨現場,面南而坐。鼓手擂鼓千響。鼓聲響罷,大理寺卿扯動絳繩,金雞昂首,托盤下降。大理寺卿叩接赦書,大聲宣讀,讀完解除囚犯枷鎖。囚犯三呼萬歲,皇帝接受朝賀後,起駕回宮,大赦儀式完成。
歷史上最早的大赦
在《尚書·舜典》中的“眚災肆赦”,是歷史上最早的大赦。《易·解卦》中也有“赦過宥罪”的記載,記錄了當時赦免犯有過失罪行的犯人。隨著社會的進步,大赦由赦免過失罪行,擴大到“三赦”。據《周禮·秋官·司刺》解釋,“三赦”是指“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惷愚”。分別是8歲以下的兒童、80歲以上的老人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的犯人。赦免對象的擴大,與現代法律從寬處理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
不過,當時的大赦是少數特權階層的專利,“臨事制刑,不預為法”,表明法律是臨時制訂,並未形成系統性的法律體系,存在著隨意性,同時,赦免範圍限定在各諸侯國內部,離大赦天下還有一定差距。
各朝代的大赦情況
秦朝奉行法家,制訂了嚴酷的刑罰,用以加強君主集權,維護國家統治,百姓受到賦稅、徭役、兵役的壓榨,社會矛盾突出。秦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年),胡亥首次實施了大赦天下,效果並不明顯,天下大亂已成定局。
劉邦斬蛇建漢,意識到秦亡於暴政,必須用寬厚仁慈的政策取代秦朝的法律制度,他宣布:“兵不得休八年,萬眾與苦甚,今天下事畢,其赦天下殊死以下。”此次赦免了死刑以下的罪行。劉邦先後9次大赦,大赦成為一項約定俗成的法律制度。
景帝在位16年,大赦5次,武帝在位54年,大赦18次,昭帝在位13年,大赦7次,元帝在位16年,大赦7次,哀帝在位7年,大赦4次。東漢末期,大赦更是達到一年一赦的頻率。漢朝享國405年,實行了186次大赦,漢朝囚徒的刑期平均2.24年。
三國兩晉南北朝,國家內憂外患,社會動蕩不安,大赦成為籠絡人心的工具。晉武帝司馬炎在位25年,大赦了14次,晉惠帝司馬衷在17年中,實行各種規模的赦免28次,甚至存在一年七赦的現象。在時局紛亂的369年中,共有428次大赦,平均0.86年大赦一次。
楊堅結束混亂局面,建立了隋朝。他進一步完善了大赦制度。《隋書·刑法誌》明確指出:“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具體來說,涉及威脅皇帝人身安全,以及破壞國家形象的有謀反、謀大逆、謀判、大不敬等罪行,危及社會穩定的有不道和不義等罪行,危害家庭或家族和睦的有惡逆、不孝、不睦、內亂等罪行。十惡罪行損害了封建社會以君權、父權、神權和夫權為核心的價值觀,罪大惡極,此外,殺人、劫獄等罪行,對社會危害極大,同樣不在大赦之列。
唐貞觀四年(公元630年),唐太宗李世民為此大赦天下,不過他特別強調“官吏枉法貪財者不在赦例”。這麼做的原因在於貪官不僅中飽私囊,損公利己,還敗壞吏治,影響惡劣,敗壞了社會風氣,罪行等同於十惡以及殺人、放火等重罪,因此,不在大赦之列。唐朝延續了289年,大赦184次,周期為1.57年,不過,“貪官不赦”成為慣例,影響深遠,得到了後世的貫徹執行。
宋朝政治開明,經濟繁榮,司法制度同樣寬松。大宋國祚319年,大赦203次,也就是說當時的有期徒刑平均只有1.57年。即便如此,“官吏受賄者不赦”,“與十惡殺人者同罪”,可見宋朝也把貪官作為等同於十惡重犯,無法享受大赦福利。
蒙古族入主中原,建立了元朝。少數民族受到漢文化影響,同樣實行大赦制度。元朝享國97年,大赦了45次,頻率比宋朝略低,達到2.16年。值得一提的是關漢卿在元曲《竇娥冤》中出現了:“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的戲文,十惡不赦首次出現,在民間迅速普及,廣為人知。
明朝的《大明律》首次提出了“常赦所不原”,意思是說情節特別嚴重的罪行,不在赦免範圍。具體罪行包括:“凡犯十惡、殺人、盜系官財物及強盜、竊盜、放火、發冢、受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奸、略人略賣、和誘人口……一應真犯,雖會赦並不原宥。”在先前不赦罪行的基礎上,增加了搶劫、偷盜、掘墓、詐欺、拐賣人口等惡性犯罪。明朝實施了52次大赦,頻率為5.31年,體現了當時嚴赦慎赦的特點。
公元1616年,努爾哈赤建立後金後,清朝享國276年,共有19次大赦,約需14.53年才大赦一次,這是歷史上大赦周期最長的王朝。清朝的赦免制度由隨意任性向科學合理轉變。清初,詳細規定了赦免的時機和程序。1908年,受西方法律影響,清廷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其中的“君上大權”第九條,賦予皇帝賞爵和赦免的權力,並明確“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這是第一部關於赦免權歸屬權的憲法性文件,但其本質與封建赦免制度沒有本質區別。
大赦是把雙刃劍,用好了體現人文關懷,對緩解社會矛盾具有積極意義,用砸了淪為服務皇權的制度bug,成為政治博弈的工具。有意思的是社會繁榮安定,大赦頻率不高,反之,頻率加快,這是統治者意誌、政治、社會和人文等因素綜合考量的結果,與現代的大赦差異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