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異後子女改姓,生父是否可以拒付撫養費?
大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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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英法院玉峰法庭審理了一起因離婚後變更子女姓名而導致的撫養費糾紛案件。原告是年僅10歲的小曾,其與生父唐某撫養費糾紛一案,在玉峰法庭審理終結。
小曾的父母於2013年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小曾隨母生活,父親唐某按照每月500元標準支付撫育費直到小曾可以獨立生活為止,其余撫育費用則由母親承擔。
2016年,小曾的父母共同到派出所將原告的姓名更改為隨母。後來父親唐某就以與小曾母親口頭約定更改姓名後可不付撫養費為由拒付。
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後,多次走訪聯系。對被告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希望被告及時支付撫養費,但被告以與原告之母有約定變更姓名後可不支付撫養費為由拒絕履行責任。
承辦法官當庭釋法: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父母離婚後,對其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其支付撫養費。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被告唐某與原告之母協議離婚,雙方對原告撫養費的給付自願達成協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遂判決被告按時支付原告的撫養費。
文字:鄧昭陽
圖片:網絡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