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小過卦第六十二《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
周易·小過卦第六十二·小過:亨,利貞;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譯文】《小過》卦象徵小有過越:亨通,利於守持正固;可以施行尋常小事,不可踐履天下大事;譬如飛鳥留下悲哀的鳴聲,不宜於向上強飛,宜於向下安棲,大爲吉祥。
【註釋】①小過——卦名,下艮()上震(),象徵“小有過越”。案,“小過”之義,與“大過”可相對照。此卦外四陰超過中二陽,陰稱“小”,故謂“小過”;其寓理又含小事過越、小有過越等義。《程傳》:“小者過其常也,蓋爲小者過;又爲小事過,又爲過之小。”《本義》:“小謂陰也,爲卦四陰在外,二陽在內,陰多於陽,小者過也。” ②亨,利貞——此謂“小過”之時,可致亨通;但“過越”又不能不以“正”爲本,故稱“利貞”。《正義》:“過爲小事,道乃可通,故曰‘小過,亨’也;‘利貞’者,矯世勵俗,利在歸正。” ③可小事,不可大事——小事,指柔小之事;大事,指剛大之事。《周易集說》:“‘小過’之時,可過者小事而已,大事則不可過也。”《折中》:“大事,謂關係天下國家之事;小事,謂日用常行之事。” ④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這幾句取“飛鳥”象,比喻“小過”主於謙柔,可居下,不可居上。《王註》:“飛鳥遺其音,聲哀以求處,上愈無所適,下則得安。愈上則愈窮,莫若飛鳥也。”《重定費氏學》:“飛鳥,高過於人矣;然遺音可聞,是亦未能過高,特‘小過’耳。逆順者飛而向上,有風氣阻力;就下則勢順也。《管子》雲:鳥之飛也,必還山集谷。不還山則困,不集谷則死。故曰‘不宜上,宜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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