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前屋後”的林木如何界定
房前屋後”的林木如何界定
【基本案情】2002年春,居住在某村村邊的李某將自己房屋四周楊樹、泡桐等圍村林樹木砍伐。縣林業局接到舉報後派執法人員到現場調查,經清點李某濫伐樹木76棵。縣林業局根據李某違法的事實,依法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補種380棵林木,並按濫伐林木價值3倍處以罰款5600元。李某以采伐自己房前屋後的林木不需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為由,不服林業局處罰訴至縣人民法院。
【處理意見】法院經過調查審理,維持林業局對李某作出的處罰決定。
【案件評析】林業局的處理及法院的判決均是正確的。
根據《森林法》第32條的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這裏所指房前屋後的範圍怎麼界定?房前前至多遠、屋後後至何處?是本案定性的關鍵。
2000年9月5日,國家林業局在答復內蒙古林業廳的意見中對《森林法》第32條規定的“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的“房前屋後”的具體範圍進行了解釋。“房前屋後”的具體範圍一般是指農村居民宅基地的範圍;“零星林木”是相對成片林木而言,一般是指農村居民宅基地範圍內的零星分布的林木,對於不在宅基地內的“零星林木”不在“除外”之列。
本案所涉及的林木,是李某所在村莊的圍村林,所伐林木不在李某宅基地範圍之內,並且李某共采伐林木76棵,不應認定為“零星林木”。
綜上所述,李某所伐林木,不屬於《森林法》第32條“農村居民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因此采伐時,必須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進行采伐。否則,無證采伐便構成濫伐,應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觀點概括】“房前屋後”的範圍一般是指農村居民宅基地的範圍;依法不需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零星林木”,一般是指農村居民宅基地範圍內的零星分布的林木。
(摘自:國家林業局政法司編《林業行政執法案例評析》)